工程质量事故上报原则标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 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对重大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事故类别和等级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特别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程序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应划分为单位(子单位)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的质量验收。 1、单位工程的划分 (1)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建筑物及构筑物为一个单位工程。 (2)建筑规模较大的单位工程,可将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部分划分为一个子单位工程。 2、分部工程的划分 (1)分部工程的划分应按专业性质、建筑部位确定。如建筑工程可划分为九个分
我国合同工程质量要求标准: 一、检验批合格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合格; 2、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质量检查记录。 二、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均应符合合格质量的规定; 2.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 三、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工程质量保证金比例3%有规定。工程质保金预留比例不高于结算总额的3%,工程质保金3%最新规定但对于一些新型或风险较大的项目,发包人还是会预留较大比例的工程质保金,作为其项目的风险控制措施。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
房屋质量出现问题的解决方法: (一)收房时发现房屋质量存在问题。如果收房时发现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或者认为房屋主体质量不合格经专业机构检验确实不合格的,购房人有权拒绝收房,并可以要求开发商解除合同及赔偿损失。(二)购房人在装修入住后,如果出现质量问题,要确定该质量问题是房屋本身的质量问题还是装修的问题: 1、如果是装修的问题,在保修期内只能找装修公司维修并要求赔偿损失。
1、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另外,根据《建筑法》第79条规定,负责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施工条件的建筑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负责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或者竣工验收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合格
市政工程质量保证金归还时间是建设工程质保期。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0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
《产品质量法》第45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算。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产品质量举证责任、产品质量纠纷举证责任: 1、产品侵权纠纷案件中,产品缺陷举证责任分配。 2、产品质量侵权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网购产品出现质量问题的,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和《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的相关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 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给消费者造成其他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工程质量有问题需要搜集建筑工程合同,人证,物证等。预防工程质量问题发包人应当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引起充分重视,保存好施工过程中的书面证据,应对质量不合格标准有个专业的认定,要习惯使用书面沟通方式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