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低于国家规定的工程质量强制性安全标准的,该约定无效; 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高于国家规定的强制性标准的,应当认定该约定有效。 一般情况下,国家强制性标准为最低标准,约定的标准若是低于最低标准,则因为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而约定的标准高于最低标准,则以双方达成意思表示即约定的标准为准。 【法律依据】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程序: 第(1)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自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评定,向监理单位提交工程预验收申请报告; 第(2)监理单位总监组织施工单位进行单位工程预验收,并将发现的问题书面通知施工单位限期整改;预验收合格后,报告建设单位,应由建设单位负责人组织施工、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负责人进行单位工程验收; 第(3)单位工程有分包单位施工时,分包单位对所承包的工程项
回迁房质量问题可以先鉴定,然后与开发商协商,协商不成时可以起诉。 回迁房,是指建立在国有出让土地上,为私有房屋被拆迁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安置的,现在尚未取得但将来一定能够取得个人房屋权属证书的房屋。 但建立在集体土地或者国有划拨上的旧村改造房屋不是回迁房的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拆迁还房”,属于以开发产品(
房屋质量问题的大小可以分不同的处理方式。 1、对比较明显的或者已知的质量瑕疵的处理。应注意购房人是否行使了其注意义务。 2、对隐瞒质量瑕疵的处理。对采取通常方式一时难以察觉,须经过专门鉴定或者在房屋使用过程中才能发现的,购房人及时向开发商人提出的,开发商应当承担责任。 3、对隐瞒质量瑕疵的处理。开发商已知而故意隐瞒的较严重的房屋质量瑕疵,开发商对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买到货物没有检验后发现质量问题需要分情况处理。 《合同法》第157条规定,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 第158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 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
产品质量应当符合的要求是; (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应当符合该标准。 (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产品质量责任的赔偿范围限于因产品质量问题而造成产品本身的损失以及消费者因此而产生的运输费、交通费等经济损失。 产品责任的赔偿范围因为产品存在缺陷而造成的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失,不包括缺陷产品自身的损失。 缺陷产品自身的损失应由消费者另行向责任人主张产品质量责任。另外,精神损害赔偿不属于产品质量责任的赔偿范围,而产品责任的赔偿范围则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法律依据
工程项目竣工质量验收的要求包括。 1、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各项施工内容已经施工完毕。 2、有完整并经核定的工程竣工资料,符合验收规定。 3、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署确认的工程质量合格文件。 4、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配备件和设备进场的证明及试验报告。 【法律依据】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第一条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建设单位要承担以下质量责任。 第一、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第二、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第三、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材料,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第
工程质量评定是指对工程的相关内容进行评定和分级。工程质量等级应按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合同段、建设项目逐级进行评定,分部工程质量等级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单位工程、合同段、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等级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