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到货物没有检验后发现质量问题需要分情况处理。 《合同法》第157条规定,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 第158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 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
产品质量应当符合的要求是; (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应当符合该标准。 (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产品质量责任的赔偿范围限于因产品质量问题而造成产品本身的损失以及消费者因此而产生的运输费、交通费等经济损失。 产品责任的赔偿范围因为产品存在缺陷而造成的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失,不包括缺陷产品自身的损失。 缺陷产品自身的损失应由消费者另行向责任人主张产品质量责任。另外,精神损害赔偿不属于产品质量责任的赔偿范围,而产品责任的赔偿范围则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法律依据
工程项目竣工质量验收的要求包括。 1、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各项施工内容已经施工完毕。 2、有完整并经核定的工程竣工资料,符合验收规定。 3、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署确认的工程质量合格文件。 4、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配备件和设备进场的证明及试验报告。 【法律依据】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第一条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建设单位要承担以下质量责任。 第一、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第二、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第三、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材料,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第
工程质量评定是指对工程的相关内容进行评定和分级。工程质量等级应按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合同段、建设项目逐级进行评定,分部工程质量等级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单位工程、合同段、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等级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我国法律对此作了明确的规定,根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第十条规定:当建设单位在接到施工单位返还保证金的申请后,应于14日内会同施工单位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建设单位应当在核实后14日内将保证金返还给施工单位,逾期支付的,从逾期之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付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建设单位在接到施工单位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日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日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施工单位的返还保证金申请。
产品质量法第33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用户、消费者满10年而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1)产品原物、遗留物或者照片。 (2)产品制造者、销售者的证明(产品的票据、信用卡、保修证等)。 (3)有关部门质量鉴定证明。 (4) 人身、财产受到侵害及损害后果的证明。 (5)运输者、仓储者对他人财产、人身按时完成负有责任的证明。 其他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