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合同的撤销有以下种类:1、任意撤销是,即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由赠与人依其意思任意撤销赠与合同;2、法定撤销,即丧失任意撤销权后出现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赠与人仍可享有撤销赠与合同的法定权利;3、法定解除,即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可以解除赠与合同。
赠与合同可以撤销情形如下:1、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及其近亲属的合法权益或受赠人不按约定履行义务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合同;2、受赠人实施违法行为而使赠与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合同。
赠与合同可以约定违约金。
赠与人死亡,受赠人可以通过死者合法继承人本人承认这份赠与,并协助办理过户手续。或者通过法院,去申请司法仲裁。原则上赠与合同未得到履行,但该合同亦未撤销,有法律上的拘束力,应当由赠与人的继承人在遗产范围内继续履行该赠与合同。
赠与合同撤销期限规定为:赠与人的撤销权行使期限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行使期限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六个月内。
赠予合同的特征有:①双方行为,赠与合同须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成立;②吸收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合理因素;③无偿行为,除合同中双方约定附条件的义务外,原则上受赠人并不因赠与合同而承担义务。
撤销赠与合同的条件是:1、如果受赠人与赠与人达成一致的,可以撤销赠与;2、如果受赠人存在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不履行赠与合同义务等情况的,赠与人可以依法撤销赠与合同。
只要当事人没有约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的,则赠与合同是可以采用口头形式的,因为法律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但是如果当事人约定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的,则不可以采用口头形式订立赠与合同。
赠与合同一般应当为书面形式,口头赠与如果符合《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以下条件,一般也是有效的: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不受时效限制,但是需要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行使,同时,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享有任意撤销权。法律规定的法定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