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剥夺未成年人的继承权。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否则该遗嘱无效。 【法律依据】 《继承法》第10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
遗嘱有效的条件如下: 1、立遗嘱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遗嘱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3、遗嘱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 4、遗嘱中所处分的财产为遗嘱人的个人财产。 5、遗嘱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 形式有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 【法律依据】 《继承法》第17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
不进行公证的遗嘱也可以是有效的遗嘱的,只要满足遗嘱有效的实质要件就可以: 1、立遗嘱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遗嘱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3、遗嘱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 4、遗嘱中所处分的财产为遗嘱人的个人财产。 5、遗嘱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 【法律依据】 《继承法》第17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不是必须公证。公证并不是遗嘱生效的必要条件。遗嘱有效不需要公证,但是公证遗嘱效力高于其他形式的遗嘱。 【法律依据】 《继承法》第17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在危急
有下列处理途径: 1.自行协商。继承纠纷发生后,相关当事人可以在完全自愿的基础上,通过互谅互让,就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协商达成一个各继承人都愿接受的协议,然后按协议分割遗产。 2.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3.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继承纠纷发生后,经协商不成时,可以不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不成协议的,任何一方也有权向人民法
未成年人的继承权由孩子的合法监护人代替行使。 【法律依据】 《继承法》第六条,无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 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行使。
公民变更遗嘱的基本要求: 第一,制作新遗嘱,用以改变原遗嘱内容,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变更公证遗嘱。 第二,提出变更原遗嘱的声明,但必须按原设立遗嘱的方式和程序进行。 【法律依据】 《继承法》第二十条,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指订立遗嘱的人,想要处分自己财产的真实意思表示。 【法律依据】《继承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遗嘱无效的,遗嘱自始不存在,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继承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证明法定继承法律关系成立的证据: (1)被继承人死亡证明书; (2)证明是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应提交收养关系证明书; (3)证明是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抚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的,或证明是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人的,应提交居委会、村委会或被继承人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 证明遗嘱继承法律关系成立的证据: (1)公证遗嘱的,应提交公证机关的公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