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可以附义务。公民立遗嘱时,除处分自己的财产外,往往还要托付其他后事,这就发生了遗嘱中的义务,对于遗嘱人的这种终意表示,应予尊重并予执行。 【法律依据】 《继承法》第二十一条,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
立遗嘱应注意的问题: 第一,是否需要立遗嘱。 第二,立遗嘱的目的就是打破法定继承的规律,根据自己意愿重新做出安排。 第三,立遗嘱应当与老年人在世时的赡养问题通盘考虑。 第四,再婚的老年人立遗嘱等应该注意再婚老伴与子女之间关系的特殊性。 【法律依据】 《继承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一人或数人继承。
遗嘱以外的法定继承人一般是没有遗产份额的。但是遗嘱以外的法定继承人属于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情形的,应当由遗产份额。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七条: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 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遗嘱无效,遗产有遗赠抚养协议的按遗赠抚养协议处理,没有按法定继承处理。 《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遗嘱继承优于法定继承。继承开始后,如果立有遗嘱的,应先按照遗嘱继承。 《继承法》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代书遗嘱形式欠缺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5条规定; 《继承法》实施前订立的,形式上稍有欠缺的遗嘱,如内容合法,又有充分证据证明确为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遗嘱有效。
在婚后订立遗嘱只需要满足立遗嘱的有效条件即可。 有效条件主要有: (1)立遗嘱人立遗嘱时须有行为能力。 (2)遗嘱必须表示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因受胁迫、欺骗所立遗嘱无效。 (3)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根据《继承法》第20条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遗嘱为准。其中有公证遗嘱的,则以公证遗嘱为有效遗嘱。 再婚订立遗嘱要注意的问题有:
同时有遗赠扶养协议和遗嘱的,协议和遗嘱没有抵触的,遗产分别按照协议和遗嘱处理,有冲突的,按照遗赠扶养协议处理,遗嘱与遗赠扶养协议抵触的无效。 【法律依据】《继承法》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扶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
代书遗嘱形式欠缺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5条规定; 《继承法》实施前订立的,形式上稍有欠缺的遗嘱,如内容合法,又有充分证据证明确为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遗嘱有效。
遗嘱的情况: 1.公证遗嘱。 2.自书遗嘱。 3.代书遗嘱。 4.录音遗嘱。 5.口头遗嘱。 【法律依据】 《继承法》第五条,继承方式,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