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立遗嘱的流程是:理清遗产范围,明确遗嘱发生作用的领域。指定继承人,明确遗产的归属。列明继承份额,明确遗嘱的执行方法。指明继承人的附加义务,设定遗嘱适用前提。再指定继承人,防止指定继承不能实现。 【法律依据】 《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遗嘱的形式有以下五种:1、公证遗嘱。2、自书遗嘱。3、代书遗嘱。4、录音遗嘱。5、口头遗嘱。
精神病人所立遗嘱无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 《继承法》第二十二条,遗嘱的无效, 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父母未立遗嘱,一般按照法定继承的原则分配财产。分配的具体方法是: 首先,必须先对夫妻共有财产进行划分,扣除属于妻子的一部分,剩余的财产根据法定继承的顺序与份额进行分配。 其次,根据法定继承原则,男方的妻子和两人子女,及合法收养的子女,还有男方的父母都是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享有同等的继承权,原则上均分财产。 1、《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
遗嘱人前后订立几个遗嘱,一般后订立的遗嘱有效。 《继承法》第二十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遗嘱可以附义务。公民立遗嘱时,除处分自己的财产外,往往还要托付其他后事,这就发生了遗嘱中的义务,对于遗嘱人的这种终意表示,应予尊重并予执行。 【法律依据】 《继承法》第二十一条,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
立遗嘱应注意的问题: 第一,是否需要立遗嘱。 第二,立遗嘱的目的就是打破法定继承的规律,根据自己意愿重新做出安排。 第三,立遗嘱应当与老年人在世时的赡养问题通盘考虑。 第四,再婚的老年人立遗嘱等应该注意再婚老伴与子女之间关系的特殊性。 【法律依据】 《继承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一人或数人继承。
遗嘱以外的法定继承人一般是没有遗产份额的。但是遗嘱以外的法定继承人属于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情形的,应当由遗产份额。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七条: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 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遗嘱无效,遗产有遗赠抚养协议的按遗赠抚养协议处理,没有按法定继承处理。 《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遗嘱继承优于法定继承。继承开始后,如果立有遗嘱的,应先按照遗嘱继承。 《继承法》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代书遗嘱形式欠缺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5条规定; 《继承法》实施前订立的,形式上稍有欠缺的遗嘱,如内容合法,又有充分证据证明确为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遗嘱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