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变更合同和可撤销合同的区别: 一、条件不同; 二、引起的原因不同; 三、有权主张的人不同; 四、确认或管辖机关不同。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54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要注意下列事项: 一、产品名称、商标、规格型号、生产厂家、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供货时间及数量等具体内容。 二、交(提)货地点、方式。 三、质量技术标准、供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 四、运输方式及到达站港和费用负担。 五、合理磅差和在途自然损耗量,对此规定及计算方法,有关主管部门有详细规定,在合同中应明确注明。 六、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和回收包装。
直接占有人的抗辩权的特点: 一、直接占有抗辩权只存在于相对法律关系之中,是相对权。 二、直接占有人对间接占有人的占有回复,也是一种给付,行使占有抗辩权,是保留自己给付的行为。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二百四十五条,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方法: 《合同法》 第六十九条【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适用条件: (一)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二)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
依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上述3个地方各人民法院对这类运输合同纠纷都有管辖权,当事人到任何一个法院起诉都可以。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不得无故推托,应当依法受理。 对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当事人只能选择其中一个法院起诉,由最先受理的人民法院审理。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213条规定,租赁合同包括以下条款: 1、租赁物的名称,租赁物即租赁合同的标的物,它是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是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核心。没有租赁物,租赁合同就无法付诸实施,它是租赁合同的必要条款。 2、租赁物的数量。 3、租赁物的用途。 4、租赁期限,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约定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出口合同没有固定格式,因人而异,因公司而异。需要体现的主要信息:买卖双方名称信息,货品名称、型号、价格,合同号,合同日期,最后是双方的签章。
一、缔约一方当事人有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 二、该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给对方造成了信赖利益的损失; 三、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一方缔约人在主观上必须存在过错; 四、缔约人一方当事人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与对方所受到的损失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缔约过失。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
一、请求权说。撤销权的实质为对于因债务人的行为而受有利益的第三人请求其所得利益的权利,依此说请求撤销之诉为给付之诉; 二、形成权说。撤销权是依债权人的意思表示而使债务人与第三人间的法律行为溯及地消灭。依此说,请求撤销之诉为形成之诉; 三、责任说。债权人并不需请求受益人返还利益,即得将其视为债务人的责任财产,申请法院进行对其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七十四条,
对加盟合同进行审查: 1、注意审查对合同项下标的的描述,应当有品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或总价)。 2、交货条款:交货时间、地点。 3、付款方式:应注意审查付款条件。 4、验收:应注意验收与付款的衔接问题。 5、运输条款:应注意审查运输费用的承担、运输和交货条款的衔接。 6、包装:注意审查是否有特殊的包装要求。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七条
关于合同的解除法律规定: 《合同法》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
签房屋租赁合同经常出现的问题: 一、屋内设施的维修问题。 二、租房前确认租房用途。 三、口头约定的内容一定要文字确认。 四、违约金问题。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