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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工费与停工留薪期工资可否兼得

劳动工伤 2023-05-16 09:57 标签: 误工费 停工留薪

误工费与停工留薪期工资可以兼得。误工费和停工留薪期工资是可以同时主张的,在一般情况下只能申领两者之间所存在的差额,而且这种情况建立在工伤事故和意外伤害事故相竞合了。所以,像这种情况当事人还应该先申请工伤认定,因为没有工伤认定书的话,受害者就只能向侵权人索赔误工费。

误工费与停工留薪期待遇基于不同的法律关系产生,性质不相同,法律并未禁止兼得。因此,对用人单位以第三人已向劳动者赔偿误工费为由拒绝支付停工留薪期待遇的主张不应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四条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缓建所应承担责任】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李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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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驿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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