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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续签合同继续用工如何赔偿

劳动工伤 2024-09-26 09:25 标签: 劳动合同

首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所说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其次,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这意味着,如果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续签合同但继续用工,且超过一个月,那么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双倍的工资作为赔偿。

结合以上分析,对于未续签合同继续用工的赔偿问题,用人单位需要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并且由于未续签合同而继续用工,还需要向劳动者支付双倍的工资作为额外的赔偿。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双倍工资赔偿是从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开始计算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订)》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的计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肖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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