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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还要补偿吗

劳动工伤 2024-11-18 09:07 标签: 劳动合同

在通常情况下,若劳动合同届满后终止,除非用人单位能够维持或逐步提升劳动合同中已约定的薪资待遇与工作环境等续订条件,同时劳动者拒绝接受如此续约安排,否则用人单位须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额度会根据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服务年限,每满一年即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标准进行支付。
对于服务期限超过六个月但不足一年的状况,我们将视为满一年处理;
对于服务期限低于六个月的情况,则仅需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这里所提到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至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止的前十二个月内所获得的所有报酬总和,再除以12来计算得到的平均值。
但是,如果由于劳动者严重违反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行为规范、职业操守等法定过错原因,导致劳动合同在期满时自动终止,那么用人单位就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订)》第四十四条 【劳动合同的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订)》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的计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赵星辉律师

赵星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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