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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劳务合同劳动经济补偿咋算

劳动工伤 2025-10-29 16:33 标签: 未签 劳务合同 劳动经济补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需支付双倍工资差额,具体补偿金额根据未签订合同的时间和劳动者工资标准计算;若劳动关系终止,还需根据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

一、未签劳动合同的补偿规则

双倍工资差额(核心赔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超1个月未满1年:从用工满1个月的次日起至满1年的前一日,按每月工资的2倍差额支付(最多支付11个月)。

满1年未签合同: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仍需支付11个月双倍工资差额。

示例:月薪1万元,未签合同工作6个月 → 可主张(6-1)×1万=5万元赔偿。

经济补偿或赔偿金(劳动关系终止时)

用人单位主动终止: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支付经济补偿(N倍工资)。

计算标准: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满半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不满半年支付0.5个月工资。

违法终止(如无合法理由解除):需支付赔偿金(2N倍工资)。

二、注意事项

时效限制

主张双倍工资差额的仲裁时效为1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通常以劳动关系终止日为起点)。

证据留存

需提供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工资流水、考勤记录、工作证、聊天记录、同事证言等。

劳务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别

劳务合同属于民事协议,适用《民法典》,不适用《劳动合同法》双倍工资规则。

若实际为劳动关系但被签为劳务合同,仍可主张劳动权益(需通过仲裁确认劳动关系)。

三、维权步骤

与单位协商:明确主张双倍工资差额及经济补偿。

申请劳动仲裁:向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申请。

起诉(必要时):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可在15日内向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七条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仲裁时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刘顺坡律师

刘顺坡律师

河南金色阳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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