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造成劳动者死亡的,工伤赔偿纠纷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劳动者在工伤停工留薪期内,用人单位不支付工伤工资的,劳动者可以通过以下途径维权: (1)、劳动者可以和用人单位协商,协商一致的,可以签订工伤工资支付协议书; (2)、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申请时提交申请书、相关证据等材料; (3)、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介入调查; (4)、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资。
非法用工导致伤残公司不肯给一次性赔偿的,属于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通过以下途径维权: (1)、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可以自行协商处理,协商一致的,可以签订协议书,按协议书约定赔偿; (2)、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协商不成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督保障部门投诉,由劳动监督保障部门介入处理; (3)、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维护自己的利益; (4)、劳动者对劳动仲裁的裁决结果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员工在试用期内,公司解散清算的,如果试用期员工未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获得经济补偿。
上班走路摔伤可不可以认定工伤,必须视情况而定。职工进入公司区域后在通往工作岗位的道路上步行,可以被认定为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工作,若因此而受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的规定,应属于工伤。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员工被用人单位无故克扣工资的,员工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投诉后,要及时调查,用人单位确实违法的,依法保障劳动者的权益。
员工受工伤后,工伤赔偿的项目如下: (1)、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赔偿项目: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2)、由用人单位支付的赔偿项目: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离职工资次月发违法。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当日结清并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工资。
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的岗位属于劳动合同的重要内容,《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经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并应采用书面形式。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未履行提前通知义务而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对“闪离”的员工,用人单位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
企业因上班地点搬迁,劳动者不愿意到新地点上班的,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劳动者可以主经一个月经济补偿,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