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同一抵押物进行多次抵押的行为并不被视为犯罪行为,尽管在债务清偿中可能存在优先级上的差异。 然而,未经法律许可擅自变卖抵押物的行为通常不涉及犯罪问题;而私自出售银行所设置的抵押财产的行为,则往往并不会引发刑事法律责任的追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规定,房产证已设定抵押权的情况下,在取得抵押权人的许可之下,方可进行房屋的过户手续办理。在这种情形下,该设押房产,如未经抵押权人之明确批准,抵押方将自行无权擅自对其所有权进行任何形式的变更。若抵押权人对此类交易提出反对意见,则必须在解除抵押状态之后,才能进行相应的过户操作。
普遍而言,父母所欠之债通常须由各自负责偿还,子女并不负有代为偿付之义务。
无论当事人是否愿意承认,只要存在借贷关系的确切证据如借条以及银行汇款凭证,这些都是证明债务关系的最佳依据。若双方无法就还款事宜达成共识,您可选择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然而,由于借款人已经离世,因此,您有权直接对其所有的法定继承人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他们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借款协议乃是决定借贷关系至关重要的凭证,通常情况下在签署了借款协议之后,借据并无太多实际意义。
1、尽管未按照惯例要求添加手印,但在满足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生效条件下,该借款条依然具有法律效力。 手印并非决定借款条有效性的关键因素。 2、所谓借条,乃是借款个人或者机构在借款过程中向出借方出具的书面证明文件,其本质上属于一种具备法律效力的证据性文书。 3、鉴于借款条的内容必须由双方自愿达成,且必须真实反映双方的意愿,因此,即使借款条并未加盖手印,也应当被视为有效的借款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明确规定,在保证期间超出后,债权人无需再承担保证责任。换言之,如果担保的期限已经超出,则保证人将不再有义务承担对债权所应负的法律责任。对于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来说,他们必须在保证期间届满之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否则一旦保证期间结束,该保证人便不再负担任何保证责任。
在婚姻关系之外的恋人间发生的借款行为,应当界定为民间借贷的范畴。
在涉及到同一项债权存在两位或更多位抵押人的情况下,如果当事人之间并未针对各自提供的抵押财产所应担保的债权份额或其顺位达成明确约定,或者该约定不够清晰明确,那么在此种情境下,抵押权人对于所有这些抵押财产都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1、对于贷款担保人而言,需确保双方配偶均在协议上签名确认,这是由于担保行为通常涉及到以夫妻共同的家庭财产作为抵押,因此只有当夫妻双方都达成共识后,双方中的任意一方单独签署的担保协议才会生效。 2、关于事后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应明确了解贷款担保人所提供的贷款保证类型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协议中,对于担保期限的设定,明确约定了保证期限为三年,此项条款具有法律效力。
当债务人离世后,作为担保人,仍然需要负起偿还责任。 这是由于保证的实质含义在于,当债务人无法依照约定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代为履行义务,从而确保债权人权益得以切实维护和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