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的财产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被强制执行的。
监护人并不必然拥有继承权。
承租人在一般情况下并未拥有法定继承权。
事实婚姻遗产的分割,应参照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进行,同时考虑双方的实际情况和过错程度,以确保分割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缔结的财产协议,若其中包含了不公允的条款,那么其法律效力便无法简单地一概而论。
在离婚事务中,并不必然需要对房产做出分割处理。 若夫妻双方能够达成共识,决定暂不对房产进行分割或将其保留至未来再行处置,这也是完全可行的。
在夫妻离婚之后,双方对于共同承担贷款购买的房产拥有平等的处置权。 如若双方能够达成协商一致,那么该房屋的所有权可归属于其中一方,由该方全权负责剩余的房贷债务,同时对另一方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不离婚也可以起诉分割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的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若存在以下两种情形之一,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1.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这种情况下,为了保护夫妻共同财产不受损害,另一方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2.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负有扶养义务的一方需要支付医疗费用,但另一方不同意,那么负有扶养义务的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以支付医疗费用。
在离婚案件中,涉及到的财产争议处理,其诉讼时效实际上是有所限制的。 当一方诉求重新对夫妻双方所拥有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时,这样的诉讼时效通常会被设定为三年时间,且是从当事人首次察觉此情况的日期开始算起。
在通常情况下,离婚判决书并不得任意修改。 然而,若发现在判决中存在事实判别有误、法律法规适用不妥当或审理流程违反相关规定等重大缺陷,当事人可选择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或提出申诉,请求予以修正。
离婚诉讼立案之后,法院安排的首次开庭日期通常并无明确规定的标准期限,一般情况下,这个时间段将涵盖从1个月至3个月不等的时长。
离婚诉讼程序中,庭审环节结束以后,原则上仍然允许当事人提出新的证据材料,但必须要经过法院的严格审批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