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当事人有损失的,按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予以分担。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在房屋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撤销的情况下,当事人一方主张赔偿合同履行的房屋差价等可得利益损失的,此时可得利益不存在,当事人没有索赔的法律依据,不应得到法律的支持。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5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如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有效的情形是:出卖人和买受人均是同一村的村民。当然买受人在买卖房屋时与出卖人不是同一个村的村民,但是,之后将户口迁入到该村。 由于买受人具备了同一个村村民的资格,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买卖合同有效。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买受人在购买房屋时是村民,后又转为居民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形主要是指:农村村民将农村房屋卖给了城镇居民,以及农
关于回迁房,无不动产权证,若卖方只有回迁协议,并无不动产权证的话,那么买卖双方在进行二手房交易的时候,是不能够在当地所在地的房地产交易所做公证过户和改名的。 也就是说购房者即使买了房也可能得不到不动产权证。 同时,付款有风险,许多回迁房的业主都要求必须收取一定金额的订金,甚至先收80%~90%的楼款,作为购买该套房子的保证,剩余的在真正过户交易后再付清。 这种情况对购买者来说
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 1、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 2、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3、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4、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5、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6、故意隐瞒所售房
安置房买卖主要有以下三个风险: (1)政策风险 根据相关法规及政策规定,征收安置房屋一般在取得所有权的一定期限内不能上市交易。 (2)价格风险 目前征收安置房的买卖大多是在签订了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但房屋尚未交付的情况下转让买卖,中间间隔时间长、变化大,价格不断的上涨可能存在一方违约的风险。 (3)人的因素 共有人是征收安置房买卖风险的最大制造者。一方为了追求己
回迁房是征收人征收土地时补偿给被征收居民的房子,每一个楼盘基本都有回迁房,一般回迁房的售价都普遍低于商品房的售价。 如果回迁房也跟商品房一样办理了产权证,那么回迁房就跟普通商品房的交易买卖方式是一样的。 没办出房产证的回迁房,如果只有被征收居民手持的合同,那么交易就有一定的风险。 回迁房买卖合同可以参照二手房买卖合同,具体条款建议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签订。
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形有: 1、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的。 2、违反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3、出卖人剥夺了共有人和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的。 4、享受政府或单位优惠补贴构建的房屋,违反法律规定没有卖给原单位或侵犯原单位优先购买权的 双方当事人不适格的情形有以下几条: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限制民事
“定金”是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是合同当事人为确保合同的履行而自愿约定的一种担保形式。 商品房交易中,购房者履行合同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收回;若购房者不履行合同,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开发商不履行合同的,应双倍返还定金。 而“言”字旁的“订金”并非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实际上具有预付款的性质。 在商品房交易中,如购房者不履行合同义务,仍有权请求返还订金;反之
两限房应受5年内不得转让的规定约束,购买限价房在5年内不得转让,确需转让的可向保障部门申请回购,回够价格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确定; 满5年转让限价房要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房价和限价房差价的一定比例缴纳土地收益价款。 所谓两限房,是指两限就是限制价格,限价不是死价,它的价格有个上限,也就是不论卖多少,都不能超过这个价格。
二手房买卖违约的情形有: 第一,卖方将房屋直接卖给第三人。 第二,卖方不按时交付房屋,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收房,如果卖方不交房,买方可以起诉。 第三,卖家不签收定金。 第四,卖方要求提高房价办理过户。 第五,卖方直接销毁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