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年金是指在政府’强制实施的公共养老金或国家养老金制度之外,企业在国家政策的指导下,根据自身经济实力和经济状况自愿建立的,为本企业职工提供一定程度退休收入保障的补充性养老金制度。所有,企业年金不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企业裁员人数由企业自己决定,但达到一定人数时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 根据规定,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需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 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另外,在解除劳动合同之前用人单位不得停止缴纳劳动者的各项社会保险。 由此可见,企业裁员可以裁二十人以上或者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
工伤认定企业不配合的,分以下情形处理: 1、企业未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申请工伤认定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1年内申请工伤认定; 2、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调查核实,用人单位不协助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企业征用土地的年限是20年。 在过去企业征地的年限都是50年,但是根据调查发现中小企业正常周期只有8-12年,所以国家为了土地的利用率更高,对于企业征地的年限进行了裁剪,由过去的50年缩短为20年。
企业可进行经济性裁员,但需要满足一定条件: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根据法律规定,企业应该向被裁员工“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组织人事)部门”移交被裁员工的档案。 因为被裁员工的档 案管理部门应为“户口所在地的街道(组织人事)部门”,由户口所在地的劳动(组织人事)部门负责被裁员工档案的保管及日常管理工作。被裁员工实为失业人员,对他们的档案管理,实际上就是对失业人员的档案管理,因而还要依照有关失业人员管理的法规对企业被裁员工的档案进行管理。
劳动争议会对企业造成影响。首先,劳动争议会降低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满意度,影响工作效率。其次,劳动争议可能导致劳动力的流失,造成人员成本的增加。最重要的是,劳动争议可能引起舆论的负面反响,打击企业的形象和声誉,从而导致信誉受损,品牌价值降低,给企业带来重大的经济损失。
一、对违纪员工处罚设定及应注意的问题: 企业处罚权是规章制度中最为敏感和重要的部分,用人单位处罚权的设定应符合以下条件: 1、合目的性。 2、适当性。 3、范围性。 4、限定性。 5、明确性。 二、对违纪员工处罚时应注意的问题: 一要处理人性化; 二要证据完备化; 三要程序合法化。
首先,要知道仲裁庭作出裁决后,应当制作裁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即在十五日期限内裁决还未生效,不能认定单位是不执行。在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就是说此时单位必须履行,如单位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企业年金是可以转到事业单位的。 参保人员从已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企业流动到机关事业单位的,由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提出转移接续申请。 从原则上来讲,机关养老保险和企业单位的职工养老保险是完全一致的,它都是属于职工社保的范畴之内,所以说二者之间合并自身的社保缴费年限就可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