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成立需要满足以下要件: 1、主体,指参加劳动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包括劳动者和用人单位。 作为劳动关系主体的劳动者,必须符合我国《劳动法》关于劳动能力的规定。作为劳动关系主体的用人单位,主要指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2、客体,指劳动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主要包括物和行为。 物是指能够满足人们生活需要,可以为人类所控制,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物质实体。 行为,主要指劳动行为和劳动管理行为。 3、内容,指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法享有的劳动权利和承担的劳动义务。
离退休人员返聘回原单位的,与用人单位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不用再次签订劳动合同。
提交材料后,5个工作日仲裁委给予立案,劳动仲裁委自立案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审结,对于仲裁的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去法院起诉。
劳动关系的认定条件: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4、考勤记录; 5、其它劳动者的证言等。
当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从而确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是否成立。
建立劳动关系的规定是: 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2、用人单位应当在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一个月内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3、劳动合同订立应当双方协商一致,不得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 4、劳动关系的建立并不看是否签订劳动合同。
通过劳动合同可以正式认定劳动关系,未签订劳动合同通过下列凭证认定: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用记录;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考勤记录;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确认劳动关系是否受时效限制的问题,涉及对法律时效规定的理解和适用。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律师见解,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时效规定的基本理解 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劳动争议的仲裁时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这一时效规定适用于确认劳动关系等劳动争议案件。
劳动者可以通过提供以下证据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1、应聘登记表、入职登记表、录用通知书、面试通知短信等; 2、工作服、出入证、厂牌、工作证、技术认定证书、专业证书年检记录等能够证明职务身份的证件; 3、工资单、工资收入证明、社会保险记录单、企业年金单、住房公积金单或其他工资发放记录等; 4、打卡记录、考勤记录、加班通知等; 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 没有劳动合同公司不承认劳动关系的,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机构的受案范围包括: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雇佣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别还是很明显的,因此判断是雇佣关系还是劳动关系只要从几方面入手考虑即可。两者的主体范围、紧密程度、工资待遇、适用的法律以及劳动者是否可以连续稳定的从事该项劳动都是不一样的。 雇佣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别如下: (一)关系主体的范围不同。 (二)关系适用的法律性质不同。 (三)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不同。 (四)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遭受到人身损害后,对方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同。 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因工遭受人身损害依据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司法解释等规定处理,并实行劳动仲裁前置程序,不服劳动仲裁裁决的才可以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雇佣关系的雇员在雇佣活动中发生人身损害,依据民法典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处理,当事人可以直接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五)受国家公权力的干预程度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