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病假期间公司给交正常的五险。职工请病假期间,与用人单位也是存在劳动关系的,按规定用人单位仍需要给职工购买社保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 第三条 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国家规定门诊病假最多开几天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禁止携带犬只进入的公园,应当在公园入口处等显著位置设置禁止标志。未禁止的,犬只携带者应当遵守公园管理规定,由成年人使用束犬链(绳)牵领,备好处置袋并及时清除犬粪。游客或者市民想要进入公园,就相当于自愿履行与公园的约定,应当要遵守公园制定的规则。 公园不允许宠物进入也有他的理由!近年来,饲养宠物成为了一种新风尚,大家都不否认狗是人类忠实的朋友,能给很多人带来快乐,但公园毕竟是人群密集的公共场所,特别是傍晚的时候,散步、打球、健身的人接踵而来,这时候在公园里遛狗,极易发生狗咬伤人或惊吓人的事件,更别提有部分市民还不给宠物佩戴牵引绳。同时,在公园内遛狗,还存在宠物随地便溺的现象,让不少市民十分反感,也影响着公园的卫生环境。
业主享有知情权,物业把业主踢出物业群的行为不合法。业主知情权是指业主了解建筑区划内涉及业主共有权以及共同管理权相关事项的权利。《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由于物业没有尽到告知义务导致作为业主失去相关物业服务及小区事项知情权,要求物业改正,包括物业短信通知,电话通知,微信群通知,但不限于以上通知方式,也是作为物业服务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作为业主既然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按时缴纳物业费,就应该享有全部物业服务的权力。物业公司应该差异化对待业主,使业主失去应有的知情权,监督权。
物业公司收取装修押金是否合法,国家对此并没有明确规定,但考虑到有些业主在装修时不按要求行事,对小区公共利益造成损害,因此物业管理公司收取一定的装修押金是合理的,它可以提醒业主按规定装修。由于该押金是可以退还的,所以对按要求装修的业主没有损害。如果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在物业管理合同中规定业主要支付装修管理费,那么业主就要按合同支付管理费;如果双方并没有这种约定,那么物业管理公司就不能向业主收取装修管理费。业主在装修时,如果是物业公司擅自决定收取装修押金,要收取装修押金后,才允许入场装修,是不合理的。但是,如果是经过业主大会多数人同意通过的决定,或者是物业公司与贵小区的业委会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上有业主装修物业公司可收取装修押金,要收取装修押金后,才允许入场装修,就属于合理的。
培训机构不退费是否合法应根据具体情况。 主要涉及以下两种情形:一是如果消费者在参加培训机构就没有获得合同以及发票,而培训机构又没有办学资质的是可以要求退款的,因为此类机构办理培训的情况本就是不合法的。二是如果消费者和培训机构前期基于和平商议并签订了合同,且也取得了正规的发票,则退款事宜需要根据合同中的退费条件来确定。
代持股协议的双方主体是名义股东和实际投资人,只要该协议没有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一般都是有效的,比如代持股协议是双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从而使国家利益的受到损害的,为无效。但该代持股协议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即名义股东将名下股权转让、质押给善意第三人为有权处分,实际投资人只能依据代持股协议主张违约责任,而不能主张转让、质押无效。
我国目前的法律并不禁止公民个人安装摄像头。但个人在公共楼道安装摄像头进行监控,一定程度会对邻居的自在安宁生活带来不良影响,可能会侵犯到邻居的隐私权。 所以,在个人使用时,还是必须注意不能侵犯到他人隐私;安装者在安装之前,最好还是告知邻居住户和物业部门,取得邻居理解;如果安装在公共部位,也建议取得物业和邻居的同意。 根据规定,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工资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是合法的。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不合法。 这一规定属于较典型的“霸王”条款。所谓商家保留最终解释权,这种说法本身明显是有利于制订格式合同一方的利益,剥夺了接受格式合同一方的利益。而我国《民法典》中明确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规定,公安机关在立案后,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对接受的案件,或者发现的犯罪线索,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发现案件事实或者线索不明的,必要时,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调查核实。调查核实过程中,公安机关可以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采取询问、查询、勘验、鉴定和调取证据材料等不限制被调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但是,不得对被调查对象采取强制措施,不得查封、扣押、冻结被调查对象的财产,不得采取技术侦查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