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失踪《民法总则》第四十条规定,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民法总则》第四十一条,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间从其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自战争结束之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
宣告失踪法律后果根据《民法总则》第四十二条,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 代管有争议,没有前款规定的人,或者前款规定的人无代管能力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民法总则》第四十三条,财产代管人应当妥善管理失踪人的财产,维护其财产权益。 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宣告失踪的主体失踪两年才能宣告失踪。 【法律依据】《民法总则》第四十条,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宣告失踪的条件根据《民法总则》第四十条规定,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宣告失踪的条件和程序: 1、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 2、须被申请人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 3、须由人民法院经过法定程序宣告。
宣告失踪《民法总则》第四十条规定,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民法总则》第四十一条,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间从其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自战争结束之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
新民法总则宣告失踪的规定是: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间从其失去音讯之 日起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自战争结束之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 《民法总则》第四十条规定:“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第四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间从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宣告失踪和死亡法律后果的相关规定。婚姻关系的一方当事人被人民法院依特别程序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是: 其与配偶纳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其配偶无需再办理解除婚姻关系的手续,即可与他人结婚;在利害关系人或者本人申请法院撤销死亡宣告前,该婚姻关系不存在; 如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死亡宣告被法院撤销时,其配偶
在一般情况下,自然人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两年的,即达到了规定的宣告死亡的期限。 《民事诉讼法》第167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 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8条的规定,法院受理宣告死亡案件后,要发
员工失踪中止劳动关系不合法,劳动者意外失踪的,也可以作为劳动合同中止的条件,因为劳动者意外失踪并不必然导致劳动合同的终止,只有当劳动者因下落不明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后,劳动合同才终止。 终止劳动关系的条件: 1、劳动者应征入伍或者离职履行国家规定的其他义务的,劳动合同应当中止或者部分中止履行; 根据《兵役法》第56条和《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第11条的规定,入伍前原是用人单位正式
要是欠债人失踪了,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失踪人所欠的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根据《民法总则》第四十条的规定,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