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托管合同纠纷案件在审理时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一、委托合同与委托代理的区分。 在实践中经常将委托合同与委托代理相混淆,从而不利于保障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为委托与代理并非必然并存。 二、委托合同中受托人办委托事务的义务。 正确理解委托合同中受托人办理委托事务的义务,因为办理委托事务是受托人在委托合同中承担的首要义务。 三、委托合同中受托人的报告
委托合同到期后未续约是否终止,要看合同中是否有约定的到期续签的条款,如果没有,合同到期自然终止。 1、《民法总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 (一)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二)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三)代理人死亡; (四)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五)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2、被代理人死亡后
行政处罚可以委托。 《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
用人单位委托第三方代理社保属违法行为,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
不能。因工受伤后不能委托司法鉴定能鉴定工伤,司法鉴定和工伤鉴定的适用范围不一样,鉴定标准也不一样。工伤伤残鉴定的依据是《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而司法伤残鉴鉴定采用:《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
仲裁机构可以委托司法鉴定。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试行)》规定: 1、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的司法鉴定委托。 2、在诉讼案件中,在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的情况下,司法鉴定机构也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司法鉴定委托。当事人委托司法鉴定时一般通过律师事务所进行。
委托收款方式用应收账款或应收票据科目来进行的核算。托收承付方式,只通过应收账款科目核算。委托收款和托收承付是两种不同的结算方式。 《支付结算办法》第九条,票据和结算凭证是办理支付结算的工具。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统一规定的结算凭证。未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票据无效;未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格式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委托收款协议的内容应当包括:甲乙双方基本信息;双方对收款事宜达成的具体条款;双方的责任与义务;违约承担的后果;争议解决;双方签字盖章,日期。 委托收款协议 1、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2、收款单位名称:纳税人识别号:付款单位名称:纳税人识别号:付款方式:结算方式。 3、甲乙双方承诺事项。 4、
不服司法鉴定意见的,可以申请重补充新鉴定,或者补充鉴定。当事人也可以要求鉴定人员出庭进行质询。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第七十八条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
刑事诉讼法律师的委托规定: (1)侦查阶段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开始刑事拘留),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