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遭遇交通事故而导致发生工伤后,员工所遭受的因停工而产生的经济损失即所谓的“误工费”,应该由造成事故的有责任方来进行赔偿。 针对这种情况下的误工费用的计算方法,若受害者有稳定收入来源,则应根据该员工实际被减损的收入来衡量其误工损失的赔偿额度。 然而如果受害者未能提供明确的收入情况,但是能够提供由最近三个年度总计得出的平均收入数据的,可以参照这个平均值来认定误工损失。 如果受害者虽然有固定收入,但是无法提供以上任意一项数据的,也可以基于同样或者相似行业内的前一年全职员工的平均工资作为参考标准来计算误工损失。
1、工人受伤是否应认定为工作:工作人员发生事故伤害,工作单位应在事故伤害发生日起30天内向统一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作认定申请。 2、在构成工伤的前提下,进行劳动力鉴定:员工发生工伤事故,治疗受伤相对稳定后有障碍。
工伤后未停工的,一般不能获得留薪期的待遇,但是职工在该期间付出了正常的劳动的,单位仍然需要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来向其支付劳动报酬。如果职工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则可以申请停工留薪,并依法享受相应的待遇。
劳动者在上班途中摔成骨折是算工伤的。 工伤认定后需要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公司需要在事故发生的一个月内申报,如果公司不申请,则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在一年内提出认定申请。 需提交材料有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等。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也应当认定为工伤。 这里的“上下班途中“必须是职工在上班或下班的合理路线和合理时间内的途中,其中合理时间是指职工正常工作的上下班途中以及职工加班加点的上下班途中。 因私推迟下班不属于合理下班时间,一般不能认定为工伤。
以下形式可以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1、工伤停工留薪的期限结合实际情况而定,一般不超过12个月。如若住院,一般会根据出院时间确定。 2、因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也可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经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不超过12个月。 3、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职工患肺结核病的,由于肺结核病不属于职业病,故不算工伤。结核病是由结核分枝杆菌引起的慢性传染病,可侵及许多脏器,以肺部结核感染最为常见。排菌者为其重要的传染源。人体感染结核菌后不一定发病,当抵抗力降低或细胞介导的变态反应增高时,才可能引起临床发病。
用人单位不可以无故辞退工伤职工。除存在过失性辞退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违法单方面与该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职工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职工支付赔偿金。
60岁以上农民工可以申请工伤,但是必须有相关证明,证明自己和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申请工伤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