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发包的情形有以下这些: (一)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个人的; (二)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的; (三)依法应当招标未招标或未按照法定招标程序发包的; (四)建设单位设置不合理的招标投标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 (五)建设单位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根据共同犯罪的构成条件,不构成或不作为共犯处理的几种情形有: (1)共同过失犯罪行为。即二个以上共同过失犯罪的,不属于共犯,只需根据个人的过失犯罪情况分别负相应的刑事责任即可。 (2)二人以上实施危害行为。即一个为故意犯罪,一个为过失犯罪,两个人的行为共同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具体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过失地引起或帮助他人实施故意犯罪,二是故意地教唆或帮助他人实施过失犯罪。此种情况下,也是根据各人的罪过形式和行为形态,分别负相应的刑事责任。 (3)实施犯罪时故意内容不同的。不同的罪过内容决定行为性质不同。当然,如果该罪过内容的不同并不足以影响行为定性,则可以构成共同犯罪,如一方出于直接杀人故意,另一方为间接故意,二人共同实施杀人行为的,可以成立故意杀人罪的共犯。 (4)同时犯。即指没有共同实行犯罪的意思联络,而是在同一时间针对同一目标实行同一犯罪,对此应作为单独犯罪分别论处。 (5)实行过限行为。即超出共同故意之外的犯罪行为,不构成共犯。共犯人超过共同犯罪故意又犯其他罪的,对其他罪只能由实行该种犯罪行为的人独自负责,其他共犯人对此不负刑事责任,理论上称之为“实行过限”。 (6)“片面共犯”不宜作为共犯处理。所谓片面共犯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共同造成一定危害结果,但双方没有犯意联系,一方知道对方的行为与性质,但对方却对此不知,双方的犯意联络不是共同的而是片面的。 (7)事后通谋的窝藏、包庇、窝赃、销赃等行为。因为在事先无通谋、在犯罪实行过程中也无通谋,故缺乏共犯的主观条件。
拘留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刑事拘留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其一,拘留的对象是现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现行犯是指正在实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证据证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 其二,具有法定的紧急情形。
刑事拘留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其一,拘留的对象是现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现行犯是指正在实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证据证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 其二,具有法定的紧急情形。对于何谓紧急情形是指,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禁止结婚的条件有以下这些: 1.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2.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在司法实践中,主要有以下几类: (1)患性病未治愈的; (2)患有重症精神病(包括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症和其他精神病发病期间); (3)先天痴呆症(包括重症智力低下者); (4)非常严重的遗传性疾病。
起诉离婚程序不予受理的情形有以下几种: 1.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提出离婚诉讼的; 2.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 3.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
机动车驾驶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1) 死亡的。 2) 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 3) 提出注销申请的。 4) 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监护人提出注销申请的。 5) 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的。 6) 年龄在 60 周岁以上, 在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或者持有大型客车、 牵引车、 城市公交车、 中型客车、 大型货车、 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 在两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或者持有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 在三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 7) 年龄在 60 周岁以上, 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 或者年龄在 70 周岁以上, 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低速载货汽车、 三轮汽车、 轮式自行机械车准驾车型的。 8) 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被吊销或者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的。
诉讼时效重新计算的情形。 我国民法典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
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情形有以下几种 (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或者原告不能提交被告详细地址 (二)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 (三)当事人提起管辖权异议的; (四)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和公示催告程序的; (五)发回重审的; (六)与破产有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