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撤销权的行使方式包括两种,一是以意思表示的方式为之,二是以诉讼方式为之。 以意思表示的方式为之。即撤销权人将撤销合同的意思告知相对人就可产生撤销合同的后果。 在可撤销行为的相对人已经确定时,其撤销或追认,以对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做出。 以诉讼的方式为之,即当事人须向法院提起撤销合同的诉讼,经法院判决才可撤销合同。 因错误、胁迫或欺诈而订
行使合同撤销权应注意的问题有如下三个: 第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撤销权,否则撤销权消灭; 第二、根据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主张撤销合同的,对合同中存在可撤销情形的,需要承担举证的责任,如果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存在可撤销情形,仅凭随意性想当然来行使合同撤销权,是不会得到法律支持的。 第三、撤销权人有权请求予以撤销,也可以不要求撤销
《合同法》第75条规定,对撤销权行使期限规定了两层意思: (1)债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应当行使撤销权,否则过了一年后,债权人的撤销权消灭。 这里的应当知道是指作为一般的债权人在该情况下都应该知道撤销事由的发生。 (2)如果债权人由于自己意志以外的原因不可能知道撤销事由的发生,债权人在债务人的处分财产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也消灭。
债权人的撤销权不属于形成权,而是一种综合性的权利,具有形成权和请求权的性质。债权人撤销权为实体法上的权利,撤销权为附属于债权的权利。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财产并无直接支配的权利,只能对债务人请求给付,债务人得自由支配其财产。 但当债务人与他人实施某种行为,使其作为债权担保的财产不当减少,损害及债权人的利益,致使债权有不能实现的危险情形时,债权人可申请法院撤销债务人与他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根据《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所谓必要的费用,是指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时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费用。 当然,律师费应以国家规定标准为限,差旅费以必要为前提。明显超出标准的费用,如住豪华酒店的费用、特等机仓机票的费用不予支持。 当然,也要以起诉胜诉为前提,如果起诉不当,没有胜诉,就不能得到这方面的支持。
撤销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纠纷。是债权人对债务人明确表示对已经到期的债权表示放弃行为的撤销要求。撤销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纠纷。 是债权人对债务人无偿地将自己的金钱或者其他财产赠与他人,没有任何代价。撤销债务人低价转让财产纠纷。是债权人对债务人将自己的合法财产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转让他人的行为要求撤销。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七十五条,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是指因为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或者在受让人明知的情形下,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 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时产生的纠纷。包括:撤销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纠纷。撤销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纠纷。撤销债务人低价转让财产纠纷。
1、债权人的撤销权,必须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依诉讼方式为之。 2、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额为限,因为行使撤销权的目的是为了保全债权。 3、债权人应于权利行使期间内行使,除斥期间届满后,债权人的撤销权即消灭。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撒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撒销债务人的行为。
【裁判要旨】 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撤销的财产或利益归属于全体债权人,债权人不能在同一诉讼中既行使撤销权又对被撤销的财产或利益直接受偿。 【案例索引】 一审: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2008)甬镇民二初字第544号(2009年7月22日) 二审: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浙甬商终字第1103号(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