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批捕了,如果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可以办理取保候审。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可以取保候审。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 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 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交通事故证据不足的,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1、家人或者律师可以向检察院提出取保候审申请,是否批准由检察院根据案情决定。2、涉及到累犯、团伙主犯、暴力犯罪的不能取保候审。3、如果能及时赔偿被害人,取得谅解的,取保候审被批准的可能性大一点。
检察院不起诉,是需要检察院负责人签字的。 经过审查起诉,认为需要作不起诉处理的,承办案件的检察官应当写出审查报告,经部门负责人审核,报主管检察长决定或由主管检察长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检察院可以不起诉到法院。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立即释放犯罪嫌疑人。
当公安机关完成对一起案件的侦查后,务必确保犯罪行为及其原因和后果的细节明确无误,且证据必须无可挑剔地确实和充分。
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到了检察院,一般是不可以改的。起诉意见书是指公安机关对案件侦查终结后,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时制作的一种文书。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检察院控申部门受理范围如下: 1、不服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决定的申诉案件; 2、不服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决定的申诉案件; 3、不服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申诉案件; 4、认为需要自己办理的控告、申诉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