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监护人的职责依据《民法总则》第三十四条: 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对于残疾人亲属争当监护人的情况,有资格担任监护人的近亲属争当监护人的,首先应当协商解决,以有利于保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为原则确定监护人。 协商不成的,应当由残疾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确定监护人。 法院一般按照下列顺序确定监护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的近亲属。 也就是说,如果前一顺序的人无监护能力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处理,根据《民法总则》第三十一条规定,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监护人签字是有效力的,其父母任何一方作为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均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 《民法总则》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老年人的监护人的指定非常的重要,通常按照以下顺序排列: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孙子女、外孙子女。 【法律依据】 《民法总则》第二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
被监护人被隐藏的处理方式是对不履行监护职责的监护人,经有关人员或单位申请,由法院撤消该监护人的监护资格,另行确定监护人。撤消监护人资格须具备以下条件: 1.经有关人员或单位申请; 2.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3.须由人民法院撤消。 【法律依据】 根据《民法总则》第三十四条,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
法律上规定的监护人的意思是是对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负有监督和保护责任的人。监护人必须具有完全行为能力,并依法律规定产生。 【法律依据】 根据《民法总则》第三十四条,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办理监护人转移证明需要提交的材料有: 1、需要提交本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委托监护人、受托监护人具有亲属关系的证明; 3、监护权资格证明,包括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调解书等; 4、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它证件、证明等材料。 根据《民法总则》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家庭监护人是指对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的人身、财产和其它一切合法权益负有监督和保护责任的人。 监护人包括:成年子女、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和朋友。 【法律依据】《民法总则》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
需要。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由以下人员担任监护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经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 【法律依据】 《民法总则》第35条,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