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罚款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果是犯了错误,那么公司单位是有权利进行惩处的,如果惩处是罚款的话。对于罚款的金额用人单位也还是要控制在合理的范围的。否则职工是可以提出异议的,用人单位罚款数额较大的话,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也是不允许的。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于涉嫌制造、销售假药的行为,我们将依法进行严厉打击,以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具体规则规范如下所述:在调查核实后,若发现存在制造、销售假药的行为,我们会依法没收其所有的非法生产设备及销售所得,并对其处以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两倍以上至五倍以下的罚款。 同时,若涉及到存在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情况,我们也将会及时对此类文件进行撤销处理,并责令该企业暂时停止生产经营活动。
一、依法给予一百元以下罚款的,执法人员当场作出处罚决定,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专用票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专用票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二、除了以上情形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法律规定,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公司对员工罚款是不合法的。 理由如下: 1、用人单位并不享有对劳动者罚款的权利。 罚款,在一定意义上说,就是剥夺公民的财产权。因此,罚款属于财产罚的范畴。 根据立法法及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对财产的处罚只能由法律、法规和规章设定,目前法律并未赋予企业罚款权。 2、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罚款没有法律依据。 国务院于1982年4月10日颁布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国发[1982]59号),虽然规定了企业对职工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的适用情形,但该条例已于2008年1月15日由国务院令第516号宣布废止,因此,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罚款已没有相关的依据。 对于劳动者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处理: 虽然《劳动合同法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如果要对行政处罚进行撤销,必须满足撤销的条件,如果行政行为合法要件并不具备,那么该行为是可以进行撤销的,如果行政行为不适当也是可以进行撤销的。 行政行为撤销的条件: (1)行政行为合法要件缺损。 合法的行政行为具备主体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三要素,任何行政行为如缺损其中一个或一个以上要件,该行政行为就是可撤销的行政行为; (2)行政行为不适当。 不适当的行政行为也是可撤销的行政行为。 所谓“不适当”,是指相应行政行为不合理、不公正、不符合现行政策、不合时宜、不符合有关善良风俗等情形。
在北京,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除按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公司是无权这样做的,如果公司罚款不合理的话,是可以投诉的。 我国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1、被别人打不还手,只要构成轻伤,对方就要负法律责任。没有构成轻伤的进行治安处罚。 2、和别人发生矛盾、挑衅互骂后,别人先动手的构成轻伤违反了刑法,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没有构成轻伤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加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