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断房屋质量合格与否要检查一下几方面: 1、楼体是否稳定; 2、是否有裂缝、渗漏等问题; 3、水、电、暖、气的设计位置是否合理;等等。 【法律依据】 《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买卖城市私有房屋,双方应当本着按质论价的原则,参照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私房评价标准议定价格,经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同意后才能成交。
房屋质量不合格开发商有义务修理。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 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工程质量保证金10%的约定如果是双方自愿不违法。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预留、返还等内容,并与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保证金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一)保证金预留、返还方式; (二)保证金预留比例、期限; (三)保证金是否计付利息,如计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 (四)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及计算方式; (五)
商品房质量纠纷的法律对策如下: 1、开发商应该对商品房的普通质量问题承担保修责任; 2、如果商品房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后因质量问题严重影响居住,开发商应当承担退房并赔偿损失的责任。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
隐蔽工程质量验收的程序如下: 1、承包人自检,隐蔽工程在后来的装修、使用中,如果出现问题,返工时需要重新覆盖。 为了避免时间、资源的浪费以及家装者的损失,在隐蔽工程被隐蔽前,首先承包人应当对照施工设计、施工规范对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进行自检; 2、共同检验; 3、重新检验; 4、工程验收合格。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质量保修金与质量保证金最大的区别在于它们的来源不同。保修金是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在工程竣工时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的用于保证工程维修的资金,它来源于建设单位的工程款。 而保证金是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订立之前,由施工方预先付给建设单位的用于保证施工质量的资金; 它来源于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预收了这样质量保证金后,作为工程量的一部分再支付给施工单位,因而是一种变相的垫资施工行为。
房屋质量协议首先应当写明甲乙双方的姓名等信息;其次,写明甲、乙双方在建委工程处协调下,经多次协商,就房屋质量问题处理达成一致意见; 写明对房屋存在的质量问题出具相应的修补方案,维修工作期限以及维修带来的补偿费用;写明甲乙双方权利与义务以及违约责任;最后,由甲乙双方签字并写明时间。 根据《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
房屋质量问题赔偿标准是: 1、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2、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3、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 【法律依据】根据《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
工程质量金的返还时间,当建设单位在接到施工单位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日内会同施工单位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建设单位应当在核实后14日内将保证金返还给施工单位。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第十一条规定,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 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对返还期限没有
房屋质量不合格处理有以下相关规定:《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