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建造符合使用要求和质量标准的工程所进行的全面质量管理活动。质量标准制度,勘察设计质量制度,器材质量制度,施工质量制度,全面质量制度等。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商品房质量纠纷: 第一、分清责任主体; 第二、慎重要求退房; 第三、注意收集证据,争取纠纷处理中的主动。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列明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住宅
商品房质量有问题,是否可以退房,关键要看问题是否严重到不能居住使用。如果仅仅是一般的质量问题,是不能要求解除合同退房的,可以要求开发商维修。如果开发商不给维修,可以自己修,要求开发商支付维修费用。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
工程质量保修内容在我们国家规定主要有以下内容: (1)质量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 (2)质量保修期; (3)质量保修责任; (4)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方法。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
通信工程质量保修措施有以下相关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
建筑工程质量是指在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中,对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环保、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是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明确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保护建设工程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而制定的。 【法律依据】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明确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保护建设工程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制定本办法。
工程质量不合格处理程序是: 1、当发生工程质量问题时,监理工程师首先应判断其严重程度。对可以通过返修或返工弥补的质量问题可签发监理通知; 2、责成施工单位写出质量问题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方案,填写监理通知回复单报监理工程师审核; 3、批复承包单位处理,必要时应经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认可,处理结果应重新进行验收。 【法律依据】根据《建筑法》第六十一条,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
房屋质量保证年限的规定是: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在合理使用寿命年限内,屋面、外墙面的防水为3年; 厨房和卫生间的防水为1年;地下室及管道渗漏为1年;内墙面、顶棚抹灰层脱落和外墙粉刷自动脱落为1年。 【法律依据】根据《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 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
产品侵权责任的赔偿范围,包括人身伤害赔偿、财产损害赔偿和其他赔偿。 《产品质量法》第32条规定: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抚恤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