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学安律师
重庆-江北 重庆锋语律师事务所
婚前女方父母出了首付,买了房子给女方,男方婚前还有好多债务问题,婚后女方自行用公积金还贷款,这个如果婚后有什么问题,男方可以分房子吗
您好,该房屋应当作为婚前女方的个人财产,男方离婚时无权要求分割,但是男方可以主张女方支付共同还贷部分和房屋增值部分。这里有一个问题需要注意,不是说女方婚后是自己在还贷或者用的自己的公积金就能够说该部分还贷跟男方无关,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夫妻婚后取得的工资、收益等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婚后的还贷部分属于共同还贷部分。 婚姻法司法解释 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个供货企业(A公司)与在我公司挂靠的一家公司(B公司)有供货关系,目前,A公司说B公司欠货款,然后把我们公司申请了诉前财产保全,据我所知,AB两家没有供货合同。像这种情况,A公司有权申请冻结我们公司的
(一)挂靠 挂靠是指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作业或私营企业等生产、经营者,与另一经营主体约定,由前者以后者提供的经营资格和凭证进行经营活动,并向后者提供报酬的经营形式。挂靠关系一般表现为挂靠者与被挂靠者签订协议,挂靠方使用被挂靠方提供的介绍信、合同书、银行帐号、印章等经营资格、证明,以被挂靠方名义对外从事民事活动,并向被挂靠方支付所谓“管理费”的经营形式。挂靠双方实际上是一种有偿使用资格证照的合同关系;对外,挂靠方以被挂靠方名义进行活动, 对内则以依照合同约定享受权利,承担义务。挂靠还可以表现为挂靠者与被挂靠者约定,挂靠者以被挂靠者下属单位或分支机构的名义,从事被挂靠者营业执照范围内的经营活动。 (二)挂靠的法律性质及法律后果 从法律上讲,挂靠经营实质上就是一些自然人、合伙组织利用企业法人的独立人格和资质,规避国家法律政策对某种行业的要求和限制,并利用所挂靠的企业法人所具有的某种资质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从这个意义上讲,挂靠经营其实是一种“违法”行为。 1、从行政法角度分析挂靠的属性及后果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某些市场主体要进入市场从事经营活动必须取得相关资格或资质,从而实现市场的有序性和规范化。而国家通过行政许可等手段,对市场主体的资格进行审查,对于达到某种行业要求的市场主体,允许其进入市场,而对未达到某种行业标准的市场主体,不允许其进入市场,有效防止了不具备资质或生产经营条件的经济组织从事该项经济活动,有效地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防止了不正当竞争和其他有损交易秩序的行为发生。而挂靠经营正是对行政审查的规避和违反,挂靠者在不具备资质的的情形下以被挂靠企业的名义从事市场活动,会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因此,挂靠经营在行政法上属违法行为,行政机关应当对挂靠单位和被挂靠单位进行行政处罚。 2、挂靠在民法上的属性及责任承担分析 正如前文所述,挂靠是挂靠者以被挂靠者名义对外从事民事法律行为,既然是以被挂靠者名义对外从事民事法律行为,并征得被挂靠者同意,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理应由被挂靠者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三条规定,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并以集体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诉讼中,该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与其挂靠的集体企业为共同诉讼人;第五十二条规定,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既然被挂靠者允许他人从挂靠经营中获得了利益,其承担必要的法律后果和风险也是理所当然的。
您好,我想咨询一下,公司原本的项目发包给另外一个项目经理,然后把项目做糟了,公司派我来收尾,完工后要求我催收工程款,但由于业主对之前的施工不满意未收到相应的工程款,公司可以以次理由来把我的报酬压着不发
您好,是不合理也不合法的,公司必须按照约定支付你劳动报酬,如果协商无果,可以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提起劳动仲裁,追索工资报酬
我买的新回迁楼,户主说自己的楼,当时房产证都没办理。就签了协议,现钱全款,现在能办理房产证了,他妻子的名字也在上面,他说他妻子在外地回不来,办不了房产证,我该怎么办?
保留好相应的转款记录、要求办证过户的沟通记录、房屋买卖合同等,向卖方发出催促履行函件,给与其合理的配合办证履行期限,如果对方超期未履行的,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继续履行,为保证得到履行,可以向法院申请将房屋查封。 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交通事故中大货车停运有停运损失吗?保险公司赔不赔偿我们停运损失赔偿我们停运损失?
您好,停运等经营损失不在保险公司的赔偿范围内,但是您可以要求肇事责任方赔偿该项损失,将保险公司列为连带被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五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