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志峰律师
江苏-南京 江苏刘洪律师事务所
我退休年龄到了,合同没有到期 ,但是保险还没有交够 ,厂里让我离职了,有失业金 补贴吗?
到了法定退休年龄,就算劳动合同不到期,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也是合法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21条进一步做了细化并具有可操作性: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女工人50周岁,女干部55周岁,男性60周岁),劳动合同终止。因此,劳动者到了退休年龄是没有经济补偿金的。因为到了退休年龄的话是可以享受养老保险,所以法律就不再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有一个问题,大部分劳动者不可能从一家企业一直做十几年,买足十五年的社会保险。到了退休年龄,可能在这家企业才工作几年,买了几年的社保,达不到十五年,享受不了养老保险。这种情形该怎么样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解决方法:第十六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我在经由他人同意的情况下,借用他的名义签的房屋买卖合同,但实际上都是我在购买和处理我算合同的当事人吗?
首先你要区分你是借他人名义买房,房屋买卖合同均是由他人签订,你负责出资,还是你借他人名义买房,同时借用他人名义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如果单论是否是当事人,如果涉及房屋确权纠纷,你肯定是本案的当事人,如果你仅是出资人,根据合同相对应,你不是合同房屋买卖合同的相对人,同时律师要告知你借名买房的风险问题,借名购房法律关系中,借名人由于实际出资却不享登记的房屋所有权,通常比出名人要承担更高的风险,一旦双方关系交恶,借名人并非一定能够依据协议要回房屋,在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时,借名人将面临重大的经济损失,而出名人也并非只享受权利不承担风险。借名购房多发于具有亲属或朋友关系的双方之间,也正是由于双方关系密切,基于相互信任,签署书面协议的情况并不多见。当出名人不承认借名购房关系时,依据举证责任的规定,借名人需要证明双方之间的借名购房关系存在。法院通常会综合房屋的出资情况、房屋的占有使用情况、购房票据、合同、房屋产权证的持有情况以及对于借名购房的事实有无合理解释等因素综合判断。对于借名人而言,其提交的证据必须能够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这对于欠缺自我保护意识的当事人而言并非易事。若借名人未能妥善保存相关的证据,无法完成举证责任,要回房屋的所有权将变得十分困难。根据公示公信原则,出名人可以不经过借名人而直接处分诉争房屋。若相对人基于对于房屋所有权登记的信任而与出名人发生了交易,支付对价从而导致房屋所有权的变动,或出名人在房屋上设立了抵押等他物权,或因为出名人的债务而被查封等情况,法律基于保护交易安全的价值取向,会优先保护相对人的权利。即使借名人能够证明借名购房合同真实有效,仍然会造成借名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的转移登记,甚至房屋永远无法追回的结果。如果确实需要采取借名方式购房的话,借名人要注意和出名人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该房屋的实际出资人和实际权利人。同时,实际出资人有证据意识,注意保存付款凭证、房屋买卖合同原件等相关材料。为了防止出名人擅自处分房屋,借名人还可以要求出名人到房屋管理部门就该房屋作抵押登记,由出名人作抵押人,将该房屋抵押给借名人。
在娘家有户房产,姐夫是入赘我娘家,一直想把房子据为己有,现在我侄子大了,他们经常为这事闹的我父母不安宁,他们也不愿意赡养老人,父母希望我把房子过户给我侄子求取个晚年安宁,为了我父母,我同意了先公证但不
律师要告知你的是,即使不在赠与合同中附义务,你姐姐和姐夫也必须得赡养你父母,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以改变,也不得附加任何条件进行限制。针对你所描述的赠与合同问题,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父母赠与财产时,是可以附条件的,但赡养责任是属于法定责任,无论是否赠与,子女都要承担赡养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八条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第六百六十一条 【附义务赠与合同】赠与可以附义务。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也就是,赠与合同可以约定由你侄子同时附赡养义务,同时律师要提醒的是,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能撤销赠与。如果已公证的赠与有法定可撤销情形,赠与人可以依法撤销赠与。但如果房屋所有权已经转移,就丧失了撤销权,不能撤销。 法定可撤销情形有以下几种: (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 (2)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以上就是我的解答,如果还有不理解的,也可以打电话或者加微信15651753521
公司老板用我的名字去注册一家公司,我是员工,法人不是我,叫我做监事,实际上只是名义的,我想问假如公司有什么事情,我要负责任吗
一般来讲,监事不承担一般性法律责任,但在特定情形中,是要负法律责任的。不承担债务,这是公司的行为。 《公司法》第148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监事享有法律和公司章程授予的参与管理、监督公司事务的职权,同时负有对公司忠实和勤勉义务。 在执行公司职务时,应当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行使职权,履行义务,维护公司的利益。为促使监事依法为公司利益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使公司的合法权益在受到侵害时能得到恢复或补偿,《公司法》明确规定了监事违法执行职务给公司造成损害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和爱人的名字购买房子一套,但近几年已过户小孩子名下,请问现在我和爱人婚姻破裂,离婚可以分割房产吗。爱人还有一套房产直接买房子时就以小孩子的名字购买房子,请问这套房子我和爱人离婚也可以分割吗
首先针对你所描述的第一套房产问题,因为已经过户到孩子名下,在法律上视为对孩子的赠与,该赠与行为已经完成且已过户,你家孩子已经取得了该房产的所有权,该房产目前已经不能再作为你们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同时律师告知你的是赠与一般情况下是不能撤销的,除非由以下情况,第六百六十三条 【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权及其行使期间】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对于你所描述的第二套房产,首先要清楚一个问题,该房产是借小孩儿名字购买,还是就是赠与给孩子,这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如果是借孩子名义购买同时还有相关的协议约定足以证明,那么可以通过确权之诉确定该房产的所有权归你们夫妻,但是同时律师要告知你的是,很大程度上如果举证不能,法院很有可能认定为对孩子的赠与,而无法追回。同时,律师告知你,《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