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征地补偿款的支付主体为村民为所在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也就是国土资源局。 土地是农民使用的,土地补偿费应当直接发放给农民;土地是村集体组织的,土地补偿费应当发放到村委;如果是征地上的青苗或附着物,应当归土地使用证所有人;安置补助费如果是统一安置,补助费应当归单位。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46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
漳州征地补偿标准如下: 1.漳州征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1.3万元。水田平均每亩补偿2万元。菜田平均每亩补偿3万元。 2.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1.76万元。水田平均每亩补偿2.64万元。菜田平均每亩补偿4.4万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0.64万元。 4.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0.72万元。
《福建省农村土地承包法管理办法规定》第二条:本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第三条: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第四条: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
根据安庆市征地补偿的相关规定,安庆市鱼塘征收补偿标准为1500元一亩;精养鱼塘、珍珠蚌养水面在鱼塘补偿标准基础上增加百分之八十。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2条第3款,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土地管理法》第46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被
上海市征地补偿标准: 1、土地补偿费标准: 土地补偿费标准,按《上海市征地土地补偿费标准(2013)》(沪府发[2013]61号)执行,标准为航头镇农用地52.95元/平方米,非农用地52.95元/平方米,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方式为转账。 2、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上海市征地财物补偿标准(2013)》(沪府发[2013]
在本村购买土地使用权的相关规定如下: 《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
申请办理土地使用证所需时间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一般情况下需要二十个工作日可以完成。 【法律依据】 《土地登记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土地登记,是指将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抵押权、地役权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土地权利记载于土地登记簿公示的行为。 前款规定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包括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国有农用地使用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
现在住宅的土地使用权不是50年,而是70年,土地使用权满了70年后,是可以再续一定期限使用权的。 【法律依据】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业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五)综合或者其
划拨土地使用年限到期后,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请续期,重新签订出让合同,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办理续期登记。 【法律依据】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业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五)综合
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方式:货币补偿;产权置换、货币补偿相结合。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
1999年《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
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机关有:县级人民政府、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同级人民政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