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担保债权的基本清偿规则 优先受偿权 担保债权人对设定担保的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例如,房产、设备等抵押物处置所得款项优先用于清偿对应的担保债权,无需等待普通债权分配。 独立于普通破产财产 担保财产的变现价值专门用于清偿对应的担保债权,不参与普通破产财产的分配流程。
一、总体原则 抵押合同无效后,责任承担需根据《民法典》第157条和第682条,结合各方过错程度确定,主要包括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原则是核心依据。 二、责任承担的具体情形 1. 主合同有效,抵押合同无效 债权人无过错:抵押人与债务人对债权人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抵押人提供虚假产权证明导致抵押无效)。 双方均有过错:抵押人赔偿责任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如债权人未尽审查义务,抵押人明知无权处分仍提供抵押)。
一、担保时效超期的法律后果 担保期间与诉讼时效的区别 担保期间: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由担保合同约定;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6个月(一般保证)或6个月至3年(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未在担保期间内主张权利,担保人责任自动免除。
一般保证责任 担保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债权人需先通过诉讼或仲裁程序向借款人追偿,并对其财产强制执行后仍不足以清偿债务时,担保人才需对剩余债务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明确一般保证人仅在借款人财产不足时补充担责。 连带责任保证 债权人可直接要求担保人偿还全部债务,无需先向借款人追偿。担保人需在保证范围内(如本金、利息、违约金等)履行责任。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债权人可直接起诉连带责任保证人。
根据《民法典》及司法解释,借条作为债权凭证本身不具有“有效期”限制,但债权人主张权利受诉讼时效规则约束。
无论房产归属如何分割,均需保障抵押权人(如银行)的优先受偿权。未清偿抵押债务前,双方不得擅自变更抵押登记或处分房产(如出售、过户),需经抵押权人同意。
一、民事法律后果 被起诉及强制执行 债权人有权向法院起诉要求还款。若胜诉后您仍未履行,法院可采取以下措施: 查询、冻结、划拨财产:包括银行存款、证券账户资金等。 查封、扣押、拍卖财产:如房产、车辆等资产将被查封拍卖用于偿债。 限制高消费: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不得乘坐飞机、高铁,子女就读高收费学校受限。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若确认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会裁定终结本次执行,但发现新财产后可恢复执行。
形式要件:需完成产权过户登记(不动产以登记为生效要件);若仅签订赠与合同未过户,赠与人可任意撤销(公证赠与除外)。 实质要件:需证明真实赠与意思表示(如购房资金流水、居住使用情况、其他财产状况等佐证)。
担保金额作为责任上限具有绝对约束力,债权人仅能在约定范围内主张权利。担保期限届满后,担保人通常免责,但需警惕合同续期条款及债权人过错导致的例外情形。
多人担保责任承担方式取决于担保合同约定: 连带共同保证(无份额约定):债权人可要求任一保证人承担全部债务,保证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要求其他保证人分担; 按份共同保证(明确份额):各保证人仅承担约定份额内的责任。 若未明确约定保证方式和份额,根据《民法典》规定,保证方式推定为一般保证(需先执行债务人财产),但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共同保证责任。
结论:借条可以合法转让给他人,但需遵守《民法典》关于债权转让的规定,并履行通知义务。若不存在法定或约定禁止转让情形,转让后新债权人可依法主张权利。 一、借条转让的合法性依据 法律基本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债权人可将债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以下情形除外: 约定禁止:原借贷双方明确约定债权不得转让; 性质禁止:债权性质与人身关系紧密绑定(如赡养费、抚养费等); 法定禁止:法律明文规定不得转让的情形(如涉及国家利益的特定债权)。 借条转让的特殊性 普通民间借贷形成的借条债权,通常不属于前述禁止转让范围,故原则上可合法转让。
包工头公司破产时,员工和债权人的赔偿遵循法定顺序和标准。员工的工资、社保费用及经济补偿金优先受偿,普通债权按破产财产剩余情况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