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是指依照其物理性质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将严重损害其经济价值的有体物。 《担保法》92条规定,本法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附着物。 不动产登记申请有以下效力: 1、对登记机关的形成力; 2、对登记程序的启动力; 3、物权变动的彰显力; 4、对登记顺位的预定力。
不动产买卖合同生效有以下条件: 1、当事人应具备订立合同的条件,即必要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行为不违反法律及社会公共利益。 4、形式合法。 《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不动产买卖有以下注意事项: 1、买方咨询; 2、签合同
不动产他项权证是房屋产权登记机关颁发给抵押权人或者典权人等项权利人的法定凭证。 《担保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当将抵押时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时抵押。
不动产抵押合同生效的时间是合同在成立时生效。 根据《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不动产的交付方式有以下三种: 一、习惯交付。 二、转移占有交付。 三、法定登记交付。 依据《物权法》第6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不动产变更登记有以下情形: 1、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更的; 2、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变更的; 3、不动产权利期限、来源等状况发生变化的; 4、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 5、抵押担保的范围、主债权数额、债务履行期限、抵押权顺位发生变化的; 6、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期间等发生变化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属于不动产纠纷,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不动产预告登记,即为保全一项以将来发生的不动产物权变动为目的的请求权的不动产登记。它将债权请求权予以登记,使其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使妨害其不动产物权登记请求权所为的处分无效,以保障将来本登记的实现。 【法律依据】 《物权法》第20条,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房屋登记办法》第六十八条,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书面同意,
登记不动产: 1、提交申请; 2、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申请不动产登记; 3、准备材料; 4、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民材料、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等; 5、实地查看; 6、不动产登记机构实地查看。 《物权法》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
1、《不动产发票》采用干式复写纸印制,应使用计算机和针式打印机多联一次性开具,手工开具无效。 2、对符合购票条件,自行开具发票的纳税人,应在不动产所在地开具《不动产发票》;对代开票纳税人,应在不动产所在地的其主管税务机关代开《不动产发票》。 3、需要开“红字”发票的,应“合计金额”栏大写金额前加“负数”字,在小写金额前加“-”号。在开具红字发票前,必须收回已开出《不动产发票》的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