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未取得产权证书的拆迁安置房屋,应当慎重行事分割请求权,不应操之过急,于正当时行使自己的权利也是保护自己利益最大化的关键。 原因是:对拆迁安置房屋进行份额确认以及分割,应当以其房屋的所有权明确为前提,否则无法进行具体分割。即拆迁安置房屋的所有权味精依法登记而未确立,且未经产权登记的房屋的坐落、面积大小等特征等尚不确定,其房屋不具有分割的条件。 法律依据: ⒈《物权法》第九条
签订合同并交付全款,没有不动产发票已入住是否可以提出执行异议的问题,需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即买受人是否能够提出其他有效证据证明实际占有房屋。 根据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 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
动产与不动产的区别: 1、移动性: 动产具有可移动性。比如说手机、机动车、办公桌椅等流动资产与资金等动产、。 不动产这种就是属于位置固定性。比如说像土地,房屋、等这些就是属于土地定着物。 2、耐久性: 动产一般来说都是会存在损耗的,它的耐久性一般来说都是有限的。 不动产可以说它的寿命长久,比如说有的时候可能是土地不因使用或放置这样也是会造成损耗、毁灭,且增值
不动产抵押合同生效要件: (一)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具有相应的缔约行为能力; (二)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 (三)合同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四)合同的内容必须确定或可能。 《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土地使用权是一种权利,不是物,更不是不动产。不动产是指依自然性质或法律规定不可移动的土地、土地定着物、与土地尚未脱离的土地生成物、因自然或者人力添附于土地并且不能分离的其他物。 按照新颁布的《物权法》的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
不动产登记信息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条的规定,在性质上应属政府信息。 不动产登记资料包括不动产登记簿和原始登记资料。其中不动产登记簿申的绝大部分信息是依申请而公开的政府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申请查询;原始登记资料关涉登记权利人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仅有权利人及其同意的人和有关国家机关才能查询。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本条例所称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
民法总则不动产有以下规定: 《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根据《担保法》的规定,质押是一种动产物权,只适用于动产或者权利,对不动产不能设定质押。而且,质押的标的物是法定的,法律未允许的标的不得成为质押权的客体,质押是专门针对动产的,不动产不能办理质押手续。 不动产的凭证是不动产的物权证明,交付不动产凭证不等于不动产的交付和占有。不动产作为担保财产是不能转移的,因此不能质押,只能
未办理登记的不动产买卖合同有效的,没有办理登记的物权不发生变动,但买卖合同有效。 【法律依据】 《物权法》第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的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 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根据《物权法》该一百四十九条的规定不动产登记土地使用年限到期那么应该分住宅和非住宅区别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