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若在合同到期前通知不续签且无正当理由,需支付经济补偿金;若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而公司拒绝续签,需支付双倍赔偿金。 一、赔偿具体规则 1. 公司不续签的补偿标准 经济补偿金:按工作年限计算,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不满6个月支付0.5个月工资,6个月以上不满1年按1年计算。 示例:工作3年7个月,补偿4个月工资。 工资基数:以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准(含基本工资、奖金、津贴等)。 上限规则:若月工资高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3倍,按3倍标准支付,且补偿年限最高12年。 2. 员工不续签的特殊情形 若员工主动不续签,仅当公司降低原合同条件(如降薪、调岗)时,员工才可主张经济补偿金。 若员工无理由拒绝续签,公司无需支付补偿。 3. 应签无固定期限合同而不续签的赔偿 若员工符合以下条件,公司拒绝续签需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即赔偿金): 连续工作满10年; 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合同且无重大过失; 公司未提前30日书面通知终止(部分地区规定)。
1、土地使用者申请续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期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政府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外,对申请续期的应当予以批准。 2、政府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未获得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承包土地未到期遇到征地,可以获得补偿,一般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进行补偿。 征用土地补偿标准是: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 征地补偿费用项目包括: 1、土地补偿费; 2、青苗补偿费; 3、附着物补偿费; 4、安置补助费。 征地补偿款分配原则有: 1、民主议定原则和合法性原则。村民自治必须是真正的大多数村民的集体意志,而不是某个人或某些少数人的意志,且该意志不能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此,那些同国家法律
一般情况下,70年产权到期后,是会自动续期的。40或50年产权到期后,土地使用者不想使用将由政府回收,想继续使用需申请延长土地使用期限,获得批准后,补缴土地出让金。如果申请没有批准,那么国家也会对房子的残余价值做相应的经济补偿。
土地承包权不属于遗产,一般不能继承。 国家为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政策,即承包期内,承包地通常不因家庭成员的死亡而发生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土地由所在户其他成员继续承包。 但过以下两种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继承: 一是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二是林地承包经营权,林地承包在承包人死亡后,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合同到期离职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1、职工合同到期不续签,需要提前一个月提出辞职,一定要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 2、要办理工作交接。按劳动法,员工虽然到30天的时候可以不再上班,但一定要办理工作交接。 3、如有争议,应及时提请劳动仲裁。
一般情况下,住房的所有权是没有时间期限的; 但所住房子的土地使用权会按照住房的具体性质一般分为:商品房的土地使用权是70年,商住房的土地使用权是50年,商业房产的土地使用权是40年,一般如果土地使用权到期后,业主可以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进行申请继续使用该土地。 此外,根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如果居民的住宅的建设用地在其土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一般会进行自动续期; 如果是非居民住宅的建设用地在其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之后的续期,应该需要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进行办理即可; 针对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的一些归属,如果有约定的情况,则一律按照约定进行; 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按照法律、或者行政法规
如果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未续签,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或者劳动者主动提出不续签的情形除外。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
身份证到期并不直接影响你办理离婚的能力。离婚程序主要涉及的是夫妻双方的婚姻关系,而不是身份证的有效期。然而,身份证是办理许多法律事务的重要身份证明文件,因此在办理离婚时,通常需要提供有效的身份证件。
1、劳动合同不再续签的肯定是需要赔偿的; 2、除非是职工个人的重大错误使公司做出了不再续签的这种决定; 3、如果是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期限到期不再续签的话,公司需要支付的经济赔偿金的标准是一次性支付两个月的工资,有时,也可能是职工自己不想再续签了。需要明确一点,并不是所有的劳动案件,劳动仲裁委员会都会受理。只有在本市辖区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与招用的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才属于劳动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