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操作规范》第六条 债权人或股东以第五条 第(一)项为由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公司进行清算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清算申
1、根据法律规定,公司工商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包括变更法定代表人),原公司的债权债务应该由变更后的公司全部承担,不需要另行说明。如果确实需要出具相关情况说明的,
如果客户诚信记录比较好,只是遇到了暂时性资金短缺的话,可以考虑给予其一定的宽限期,这样更有利于款项的回收和长期的合作。如果客户诚信记录不好,则无论其是否存在资金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第一,债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八十八条: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十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操作规范》第六条 债权人或股东以第五条 第(一)项为由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公司进行清算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清算申
公司法规定了解散的五大事由,分别是: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分立需要解散。 4、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股东请求法院强制解散公司。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相关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 (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合伙公司可以宣布解散。 按照相应的法律规定,合伙企业宣布解散的情形包括: 1、约定的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2、合伙协议中事先约定了解散事由,并且现在已经出现; 3、合伙企业中的全体合伙人决定要解散; 4、合伙人现在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按规定合伙人的法定人数为两人以上; 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现在已经无法实现的; 6
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因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提前解散的,确定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每年补偿偿1个月职工个人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不满半年的按补半个月计算。非因以上原因用人单位提前解散的,应当从职工个人开始工作时计算经济补偿,每年补1个月,不满半年的补半个月。另外,用人单位还应该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解除合同,没有提前通知的,单位应该发一个月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