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志峰律师
江苏-南京 江苏刘洪律师事务所
我是从大股东买的股份,与大股东个人签了股权代持协议,其他显名股东都不知道,我又没在那边工作,两年来我也清楚经营的怎么样,每次过去看的时候就说生意不好做,又往里垫了多少钱,但是就是不发报表给我了解,我现
一般情况下即便未经其他股东同意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仍然是有效的,但未必可以得到履行。双方意思表示真实,约定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主体适格达成的合同均为有效合同。有效合同但不一定都能履行,履行不能的违约方要承担违约责任。所以股权转让协议也是如此。 能否得到履行,首先要看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的程序有无特殊规定,如果没有的,则适用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你这种情况名为代持,实际就是股权转让,目前来看股权转让协议无法履行,可以要求解除,退还相应款项。
已就离婚时开过一次庭,男方未到庭,没判离,儿子已满十八周岁已工作,法官说一年后开庭判离,如果这时女方出钱给儿子买房,且登记在儿子名下的房子,下次开庭时算夫妻共同财产吗?要分割吗?
你好,对于你描述的问题,律师认为首先目前你仍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此你给孩子买房登记在孩子名下,视为对孩子的赠与,因该赠与是用的夫妻共同财产,你只对自己的部分有处分权,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人的,可根据赠与财产的性质,认定一方对共同财产中属于自己的部分享有处分权,该部分财产的赠与有效,而对属于另一方的那部分财产的赠与无效。所以对于购买房产中属于您丈夫的另一半财产,在第二次起诉离婚过程中仍要予以归还,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的合法收入等,原则上,都是夫妻共同财产;非为家庭日常生活使用的,大额财产的处理,应当遵循共同协商的原则;夫妻一方无权擅自处理。已经处理的,除善意第三人外,原则上无效,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的,应当赔偿损失。
我与朋友两人购房,房产公司搞活动两人购房可赠与其中一人一份三年物业费,当时未取得物业凭证,销售人员一再拖延办理,该销售离职后告知我们两人在某平台被推介,无法享受免物业费活动。这是在我们不知情的被推介的
对于你主张的三年物业费见面问题,首先确认三个问题: 其一、有没有明确到合同中 其二、该公司对于该优惠活动有没有体现到广告、宣传单页以及微信朋友圈公众号广告中 其三、该销售人员承诺,有没有聊天记录和电话录音 房产开发公司与物业公司各自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主体。与房产开发公司之间形成的是房屋买卖合同关系,而与物业公司之间形成的是物业服务合同关系,这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民事法律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以及合同篇有关无权代理的规定,无权代理行为在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情形下,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法律效力。 在房屋销售中,房产开发商在售房时为了打动购房者,往往会大力宣传楼盘优势,虚假或违法宣传的现象屡见不鲜:有的作出一些不属于自己权利范围内的承诺,如上述案例中擅自处分物业公司的收费权利;有的对出售房屋的位置、环境、周边设施等做虚假宣传。开发商在通过这些虚假宣传诱导业主购房后,对售楼时的承诺往往置之不理,使业主遭受损失。 如果确有以上所提到的相关证据材料,可以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开发商按照约定履行,如果物业费已经缴纳,可以要求予以返还 但是律师还是要提醒,对于此种案件往往举证困难,胜诉难度很大 如果有其他法律问题,可以加微信或者打电话咨询:15651753521
离婚一定要把房子卖掉才能办离婚手续吗?如果一方贷款给另一方,不离婚用房子抵押贷款这算是两人共同的债务还是一方的呢?
首先对于你的第一个问题,离婚并不需要先把房子卖掉,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可以予离婚协议中予以约定处理,也可以经人民法院判决处理,当然也可以遵从自愿先离婚,对夫妻共同财产先搁置后面再处理。 对于你的第二个问题,是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要根据具体情况,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如果有其他法律问题,可以加微信或者打电话咨询:15651753521
请问,我父亲在工地受伤,导致腰椎骨折,医生说需要三个月才能稍微站立走路,但工地安排人,在治疗一个月就把人接到简易工地宿舍躺着,安排了一位打饭的人,饭菜基本都是素食,父亲目前生活不能自理,用人单位没有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