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学安律师
重庆-江北 重庆锋语律师事务所
两年前因摔跤,导致肩胛骨断裂,在医院进行了钢板固定。现在又在该医院拆除钢板。在拆钢板的过程中,导致肩胛骨再次断裂。是属于医疗事故吗?如属于医疗事故,又应该怎样维权
你好,建议先将自己的病例档案要求医院封存,然后向卫生局申请医疗事故鉴定,医疗事故必须是治疗结束后经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根据病员受损害的程度和《民法典》、《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条规,进行医疗过错参与责任度鉴定和因果关系等级评定。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的主要医务工作人员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在接诊运输、登记检查、护理治疗诊疗等活动程序中,未尽到应有的措施和治疗水平或措施不当、治疗态度消极、延误时机,告知错误,误诊漏诊、弄虚作假错误干预等不良行为,以致病员智力、身体发生了不应有的损害或延误了治疗时机造成了病情加重或死亡所产生的生命财产有额外损失的情况。 处理程序编辑 1.一旦发生医疗纠纷,病员及其家属有权在发生事故或事件不良后果发生后1年之内提出医疗事故或者事件的鉴定。 2.病员死亡的,其家属应当在病员死亡后或收到尸检报告单后15天内提出医疗事故或者事件的鉴定。其中尸检的申请,则应当在病员死亡后48小时内提出,由所在地卫生局指定的病理解剖部门进行。 3.医疗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结论书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结论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4.双方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没有异议的,可以就处理方案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区、县或医科大学申请处理。对该处理决定不服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接到处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省、自治区或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复议,亦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所在省、自治区或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所作的处理决定或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或复议决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医疗事故赔偿范围及标准 上海今日首次公示40起医疗事故 上海今日首次公示40起医疗事故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八)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九)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章第五十条) 赔偿要考虑三个方面的因素 第一,医疗事故鉴定等级,不同的等级,赔偿的数额不一样。 第二,确定医疗过失与造成的后果,从医疗机构也好或者做医生来讲,他所负责任的程度。 第三,要考虑到你的原发疾病,跟你这个身体损害之间还有什么关系。 由这三个因素出发,这次规定得比较细,一共是11个方面。一旦确定为医疗事故,将来的赔偿应包括,医疗费,包括病人的陪护费,包括病人在医院的就餐费,包括造成病人残疾以后,残疾的赔偿,以及造成残疾以后,他的残疾用具,病人的误工费,还有陪护人的交通费,病人从外地来的交通费,还包括了将来病人一旦死亡,或者残疾丧失劳动能力,他的16岁以下的孩子的抚养费,丧葬费,精神抚慰费,所以这个项目规定是比较详尽的。 精神损失,在民法里有这个内容。但考虑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的医疗过失行为,对病人的身心造成损害,也包括他精神的损害,应该对他的精神损害进行赔偿。其标准,一般根据当地的平均的年生活水平,根据不同情况赔偿若干年。
原公司法律股权人为我男朋友。后因为一些原因变更为我的名字,现已更改为我的名字。并没有签订任何协议,或者可以说签订的协议没有告知我。想咨询的问题是我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且分红与我没有关系。是否是这样?
你好,作为挂名股东在某些情况下是需要对外承担责任的,是有法律风险的,如果不是你本人的意愿,建议更换股东,如果不同意,那么就要走行政诉讼程序要求工商局撤销股东登记。 在公司登记工作中,大量存在委托办理情形。目前,不论是依据法律规定,还是依据市场监管总局有关工作规范,公司登记机关都无权要求申请登记公司的股东和法定代表人到现场核实身份、比对签名或提供笔迹真实的证明。此外,登记机关技术手段有限,无法鉴别申请资料中身份证复印件的真伪或身份证是否挂失,也无法核实申请人提交的相关人员的签名是否真实、身份证复印件是否经本人授权使用。事后,一些被冒名的当事人往往会以登记机关未尽到审查义务为由,要求撤销登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登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提出,行政机关应在行政登记中履行审慎审查义务。这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标准,不是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审查的法律依据,但登记机关在实践中往往参照执行。由于该纪要并未明确审慎审查的具体标准,如何对申请人提交的登记资料进行审慎审查、审慎的标准和尺度如何掌握、审判机关应将何种情形判定为没有尽到审慎审查义务等,成为摆在登记机关和审判机关面前的一道难题。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申请办理公司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可见,法律法规明确要求,申请人应对其申请登记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承担责任,登记机关在日常登记工作中仅依法对申请人提供资料的完整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即审查申请人提交的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规定,要“明确政府对市场主体和市场活动监督管理的行政职责,区分民事争议与行政争议的界限。尊重市场主体民事权利,工商登记机关对工商登记环节中的申请材料实行形式审查”。这与目前商事制度改革“轻审查重监管”的精神相契合。在实际工作中,公司登记机关不可能对每一项登记申请材料中的身份证复印件来源、签名是否真实等一一进行审查,只能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法律法规以及《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履职。在行政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主要从行政行为的事实、程序、法律依据3个方面判断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其依据必然是行政机关履职过程中应该遵守的法律法规。因此笔者认为,公司登记机关在登记过程中的审查义务以形式审查为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登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中所要求的审慎审查,仅是对公司登记机关对于申请资料的审查程度提出的要求,与形式审查的基本原则并不冲突。所谓审慎审查,是在坚持形式审查原则的前提下,对一些重要文件材料的前后一致性、材料是否完备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等,在审查时履行必要的注意义务,做到程序合理合法。 有关身份证复印件的真伪,是否经持有人同意使用,以及相关文件资料中的签名是否真实等,都属于实质审查范畴。要求公司登记机关履行上述义务过于严苛,也与现行法律规定不符。
我司与甲方签订了装饰装修工程合同,我司又将部分工程合法分包给一家劳务公司,因为劳务公司工期逾期导致我司被甲方追究工期逾期的责任,现我司起诉劳务分包公司工期预期的责任,可否适用甲方对我司的惩罚赔偿规则?
你好,不能直接适用你公司与甲方的惩罚性赔偿规则,因为合同具有相对性,你公司与甲方的约定不能约束劳务公司;但是因为劳务公司逾期导致你公司对甲方作出了实际性赔偿的,你公司可以将这一部分已经支付的赔偿作为损失要求劳务公司承担;另外也可按照你公司与劳务公司之约定要求劳务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房主父母双亡,儿子在没办理过户手续情况下把房子卖了并与买方签订买卖协议,第二天买方因为房主不在儿子名下想退房,儿子第二天办完过户手续,买方坚持退房,这个协议是无效协议吗?买方还负违约责任吗?
你好,该协议属于有效,并不无效,并且在继承人取得了房屋产权后,可以交易时,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如果买方不履行合同,可以追究违约责任,或者适用定金罚则
你好,我舅舅一辈子都没有结婚,没有子女,外公外婆已去世,现在我舅舅也去世了,留下一套房子,舅舅有两个姐三个外甥,请问出嫁的外甥女是否享有继承权?
你好,此种情况下,舅舅的合法继承人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外甥女无论出嫁与否,没有继承权,但若舅舅有遗嘱或遗赠协议的,应当以遗嘱或遗赠协议为准